【圆明网】法轮功学员马再珍原为贵州六盘水市一中退休老师,约八十岁。二零一八年二月六日早上九点多钟,水城县法院对马再珍非法开庭。庭上,马再珍坐在审判庭的被告席上,精神很好,平静、端庄、慈善。
审判长叫李建勋,书记员叫朱仲玲,有两个陪审员,两个公诉人,一个律师。审判长问马再珍有何意见?马再珍说:“我不要律师为我辩护,我的事情我会辩护,我不承认律师,我不要律师。”
审判长李建勋立即宣布法庭纪律,然后是公诉人宣布马再珍的“罪证”,读完一本后,问马再珍认不认罪?马再珍说:“我没有罪,我叫人行善积德,按真善忍做好人,我没有罪。”李建勋“啪”的一声拍打桌子,喊到“马再珍不老实不认罪,铐上手铐。”一警察把马双手用手铐铐上。但老人很平静,没有害怕。当公诉人读完后,李建勋又叫马再珍认罪,马再珍仍然平静地说“我没有罪”。李建勋很粗鲁地说:“马再珍站起来!” 马再珍问:“为什么要我站起来?”李说:“辩论开始,你讲吧,但不许讲法轮功的东西。” 马再珍说:“我因为宣传法轮功的东西被你们当成被告,在法庭上不准我讲法轮功,那要我讲什么?刑事诉讼法第三章第35条规定,法院审判案件,应当充分保障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利,你不让我讲,那就是蔑视宪法,对抗宪法。”李说,“那你讲,但要简单。”
马再珍说:“我原来病多,两脚膝关节严重骨质增生,两腿弯曲不能行走,每月医药费是三万多元,有人说法轮功祛病健身效果好,我听后抱着试一试的想法去炼,只炼两个星期双腿变直,全身病状彻底消失……”
“啪!”李又不准许马再珍再讲法轮功的东西。马再珍说:“那我讲法律可不可以?”李说可以。
马再珍说:“《宪法》第36条规定,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,任何国家机关、社会团体和个人,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不信仰宗教,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。我信仰法轮功是受宪法保护的,不应该受审判,审判我就是践踏宪法、破坏宪法。《宪法》第35条规定,公民有言论、结社、出版、集会、游行示威的权利。那么我作资料、传单、书籍等都是受宪法保护的。”
“啪”李又拍了桌子一下,不准马再珍说下去,并宣布辩论结束,叫辩护人(辩护人是法庭找的,其实不是替马辩护,是为他们辩护,马再珍不承认)讲。辩护人宣读他自己写的判决,判马再珍一年零六个月到两年零六个月的有期徒刑,接着审判长李建勋宣判马再珍两年的有期徒刑,念完,就逼马再珍签字。马再珍说:“我不承认这样的法庭,中国刑法总则中明确指出构成犯罪要有四个要素,缺一不可。你们什么都没有说出来,就强制我签字,我不会签的,这是荒唐的糊弄。” 马再珍拿起包就要走,被公安警察叫住,带到县医检查身体,血压显示170,可拿到手中是160,家人说血压被改了,170改成160,他们不承认。家人要求重做,结果仪器上显示是179,检查内脏,医生检查时大声地喊:“老人家,你有胆结石呢!”
检查完,马再珍被带到看守所,看守所的人一看病单,说病情严重,岁数又大,拒绝收押。马再珍就回家了,公安还叫马再珍签字,马再珍拒绝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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